今后,在廣告宣傳中,不能再借自己是“馳名商標”,對公眾造成誤導。昨日,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四次會議表決通過了新修改的商標法,自2014年5月1日起施行。新修改的商標法對馳名商標使用的異化予以了矯正;商標侵權賠償額度從此前的50萬元提高到300萬元。
馳名商標不得用于廣告宣傳
新修訂的商標法進一步明確了馳名商標的內涵,即“為相關公眾所熟知的商標”;同時,按照“個案認定、被動保護”的原則,明確規(guī)定,持有人認為其權利受到侵害時,可以依照本法規(guī)定請求馳名商標保護;馳名商標應當作為處理涉及商標案件需要認定的事實進行認定。
同時,對馳名商標認定機關、認定環(huán)節(jié)等作出明確限定。在商標注冊審查、商標爭議處理、查處商標違法案件以及商標民事、行政案件審理過程中,當事人主張馳名商標權利的,商標局、商標評審委員會和有關法院,才可以對商標馳名情況作出認定。
商標法還規(guī)定,禁止以“馳名商標”的名義進行廣告宣傳,避免誤導消費者。規(guī)定生產、經營者不得將“馳名商標”字樣用于商品、商品包裝或者容器上,或者用于廣告宣傳、展覽以及其他商業(yè)活動中。
違反上述規(guī)定,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,處十萬元罰款。
惡意侵犯商標權可判懲罰性賠償
新商標法提高商標侵權行為罰款的數額,增加對商標侵權行為的法定從重處罰情節(jié)。“對五年內實施兩次以上商標侵權行為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(jié)的,應當從重處罰”。
新商標法規(guī)定對惡意侵犯商標專用權、情節(jié)嚴重的,可以判定懲罰性賠償;法院為確定賠償數額,在權利人已經盡力舉證,而與侵權行為相關的賬簿、資料主要由侵權人掌握的情況下,可以責令侵權人提供與侵權行為相關的賬簿、資料;將法院可以酌情判定的法定賠償額上限從50萬元提高到300萬元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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上海自貿區(qū)獲準調整審批
據新華社電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四次會議30日作出決定,授權國務院在中國(上海)自由貿易試驗區(qū)暫時調整有關法律規(guī)定的行政審批。
決定指出,上述行政審批的調整在三年內試行,對實踐證明可行的,應當修改完善有關法律;對實踐證明不宜調整的,恢復施行有關法律規(guī)定。
根據決定,全國人大常委會授權國務院在上海外高橋保稅區(qū)、上海外高橋保稅物流園區(qū)、洋山保稅港區(qū)和上海浦東機場綜合保稅區(qū)基礎上設立的中國(上海)自由貿易試驗區(qū)內,對國家規(guī)定實施準入特別管理措施之外的外商投資,暫時調整外資企業(yè)法、中外合資經營企業(yè)法和中外合作經營企業(yè)法規(guī)定的有關行政審批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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